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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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92人看过

一、案例导入

      员工王某与A公司连续签署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王某说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某提出公司必须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有权不续签。员工认为,公司必须跟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二、争议焦点

1.在王某提出要求的情况下,A公司是否必须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是否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三、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司法判例

观点一: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工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选择权,只有劳动者有选择权。若用工单位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号:略

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双方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因劳动者拒绝签署,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观点二: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达成合意时,不认为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选择权,若不同意即可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案号:略

裁判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将第三项理解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只有在双方均同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该观点,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终止权,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双方缺乏“续订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不符合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观点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且双方的固定期限合同属于双方合意,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用工单位无需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向劳动者赔偿。

案号:略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先后连续签订了4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亦未证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对自身的民事权利作出了相应处分,应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双方之间已经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劳动者主张应与用人单位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原判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观点四: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应视为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用工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号:略

裁判理由: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已通知劳动者终止该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五、判例总结

当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是否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是否享有强制缔约权?

根据司法判例检索来看,部分地区法院如北京、河北、广东、山东认定此时用工单位对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选择权,用工单位以劳动终止或者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例外情况(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还有部分地区法院如上海第一中院、上海静安区法院、上海黄浦区法院、辽宁大连中院等法院认为此时需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些地区法院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江西的法院认为若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即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劳动者仍与用工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此时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者不能基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主张工资的赔偿。

湖南常德中院认为若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即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工作的,则认定为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用工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劳动期限、签订合同的次数的认定。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交换用人单位名称的,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故若劳动者与某一公司的多个关联公司多次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劳动期限应该累加。

本案发生在北京地区,故在本案中,在王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A公司应必须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权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其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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