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教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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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虽好,但务必记得按时还款

发布者:蔡教雾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8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被告卢某某、钟某某于1984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被告钟某某在被告卢和清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上签名,同意将信用卡欠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2012年12月31日,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根据被告的申请,向被告提供了个人综合授信额度20万元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卡号为6227613665846154,分期期数36期,手续费13%,被告在《xx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2012年版)》签字同意,该告知书第三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金额存入信用卡,如违约,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最低人民币10元,终止该笔分期付款业务,提前还清欠款。2012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卡号为6227613665846154的xx银行信用卡向被告放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首期还款金额为5575元,第二期至末期每期还款金额为5555元,原告收取了手续费26000元。自2014年10月起被告卢和清没有按期还款,截止2015年2月27日,尚欠原告本息153700.54元。另外,被告使用卡号为6259073609932803的xx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15年2月27日仍欠原告本息24230.81元。上述两项合计共欠原告177931.35元。截至2015年4月28日,被告卡号为6227613665846154和卡号为6259073609932803的xx银行卡的欠款本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97837.06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自愿申请办理了个人综合授信额度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并签字同意原告提交的《xx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2012年版)》中约定的条款,该客户告知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定为被告办理额度20万元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同时被告还使用卡号为6259073609932803的xx银行卡刷卡消费,但均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判决终止被告个人综合授信额度为20万元(卡号:6227613665846154)的分期付款业务,归还截止2015年4月28日的欠款本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97837.06元,2015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约定支付,直到还清本金之日为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被告因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个人综合授信额度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产生欠款,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卢某某、钟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钟某某在被告卢某某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上签名,同意将信用卡欠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钟某某的这一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应按其承诺履行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本案欠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涉及银行的此类案件,有一点是较为细的方面,即利息、罚息及计算问题。同时,作为银行要举证证明债务人的还款情况、还欠本金等事项。对银行客户而言,类似案件都告知我们借款人要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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