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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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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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违章建筑者赔偿经营损失?

发布者:王芸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是商业用房所有权人,商业用房位于二楼。案外人某公司自2005年起承租原告的商业用房(房屋租金每月42000元)和楼下一层的房屋从事图书经营,并在上述房屋内另行搭建楼梯通行至二楼,未使用上述房屋所在楼宇规划建设的进出通道通行。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5年在原告的商业用房南侧违章搭建房屋,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美容经营。2015年11月10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被告5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可是,被告却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

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发生争议,原告于2016年3月2日收回了商业用房。因该商业用房单独使用需要通过所在楼宇规划建设的进出通道通行,可被告违章搭建的房屋阻塞了原告商业用房所在楼宇规划建设的进出通道,导致原告的商业用房无法经营使用。原告遂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交涉,未果,双方发生争议。

案件处理:

原告委托律师处理双方的争议。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查了该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实地勘察后,认为本案应为物权保护纠纷。因行政部门对被告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无需再起诉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由于该商业用房以前的房屋租金一直为每月42000元,故原告暂按每月42000元的标准要求被告自2016年3月3日起至排除妨碍之日止赔偿原告经营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是被告方建筑早已存在,以前不影响原告房屋的经营,现在更不存在影响。原告损失的存在和数额无相关的证据证明,租赁市场变化不定。原告诉请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要求,被告房屋的存在与原告的经营没有因果关系。

因被告不认可原告的经营损失以及损失计算标准,原告便向法院提起司法评估申请,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商业用房的房屋租金标准进行鉴定。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

律师认为,被告违章搭建的房屋阻塞了原告商业用房所在楼宇规划建设的进出通道,导致原告的商业用房无法经营使用。行政部门对被告的违章搭建行为已进行确认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证明被告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按照房屋租金标准赔偿自2016年3月3日至被告违章建设的房屋被拆除之日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后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将上述房屋拆除。最终,法院按鉴定机构确定的房屋租金标准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1870元。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违章建筑引起的物权保护纠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历时几个月,终于取得圆满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社会矛盾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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