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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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可以裁员?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1次举报

要达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该条件的成就实质是企业发生了严重经营困难导致如仍保持原有的用工数量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甚至面临破产的可能。如何界定该标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经营困难标准则由当地政府规定。


如《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3.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系95年制定,其更多是基于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作出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当下企业发展以及经济变化的要求,因此曾经地方政府制定了裁员规定的,大部分也废止了,比如北京、上海、深圳均在不同时期废止相应的企业经济性裁员人员的规定。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