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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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逾期还贷,开发商可收回房屋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9次举报

   关于买受人未按期还贷,开发商代为清偿后是否可以取得追偿权,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未按期还贷,开发商代为清偿后可以取得追偿权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未按期还贷,开发商代为清偿后不能取得追偿权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我们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 

    开发商作为买受人的借款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依法取得对主债务人买受人的追偿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追偿权。所谓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 31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次,必须是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那么保证人就没有追偿权; 最后,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