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受人未按期还贷,开发商代为清偿后是否可以取得追偿权,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未按期还贷,开发商代为清偿后可以取得追偿权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未按期还贷,开发商代为清偿后不能取得追偿权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我们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
开发商作为买受人的借款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依法取得对主债务人买受人的追偿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追偿权。所谓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 31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次,必须是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那么保证人就没有追偿权; 最后,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