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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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发性心肌炎肺水肿心功能Ⅳ级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理赔范围?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次举报

20211230日,李某花出院,出院诊断为:1、爆发性心肌炎肺水肿心功能级;2、肺部感染;3、双侧胸腔积液;4、肝功能异常;5、陈旧性肺结核;6、低钾血症。

李某花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20221019日以李某花此次所患疾病未达到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本次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为由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双方就此保险理赔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心肌病的定义,其专业专用术语非专业人员无法理解或难以理解,特别是涉及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更是高深,而该格式化的保险合同面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如果紧扣文字定义去约束非特定的专业人员,则必然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有失合同的本意及投保人的投保初衷。

因此,在适用该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适度作出扩张解释,以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及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

纵观李某花(被保险人)的病情及治疗过程,其病情严重,且被诊断为爆发性心肌炎肺水肿心功能级,李某花的病情符合常人能够理解的“严重心肌病”的一般定义。

因此,某保险公司应按“严重心肌病”的一般定义承担保险责任,给付约定的基本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花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