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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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002229索赔提示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次举报

2024416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经查,鸿博股份于20241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

20244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

监管局认为,鸿博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倪某、财务总监浦某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行为,监管局对鸿博股份及相关当事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认为,暂定为:在2024111日至2024412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002229,并且在2024413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依法起诉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注:更多其他可索赔证券,投资者可与本律师取得进一步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重大性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鸿博股份主营业务是安全印务、彩票新渠道服务、书刊印刷与高端包装印刷等。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