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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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望科技002291过往违披索赔提示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次举报

2023年12月12日,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遥望科技)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监管局经查明,在警示函中指出遥望科技存在六方面的违规问题,包括虚增收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经查,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遥望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存货账面值与实际不符。遥望科技自2021年开始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管和代销公司部分鞋类存货,因公司对上述托管存货的管理不善,2021年和2022年在存货代管方销售了部分存货未与公司结算的情况下,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上述托管存货的账面记录与实际库存不符,导致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多计存货4,968.49万元、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多计存货7,572.80万元。

2、2019年至2020年期间部分收入确认不恰当。2019年至2020年期间,遥望科技子公司浙江游菜花与某公司合作游戏推广业务。经查,在上述游戏推广业务中,游菜花不承担相应服务的主要责任,其仅为相关业务代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该类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将上述业务收入按总额法确认,导致遥望科技2019年年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240.05万元;2020年年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870.63万元。

3、虚增收入、利润和应收账款回款。2019年年底,遥望科技子公司霍尔果斯遥望在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确认了588.85万元(不含税)收入。2020年,霍尔果斯遥望在确定不应确认上述收入的情况下,未及时冲减相关收入,而是通过第三方走账虚构上述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并在2021年和2022年以服务费的形式将相关款项还回第三方。上述行为导致遥望科技2019年同时虚增收入和利润588.85万元(不含税);2020年虚构应收账款回款624.19万元(含税);2021年、2022年分别虚增咨询服务费282.19万元、342万元。遥望科技上述一、二、三项财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2019年至2022年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4、对外财务资助未及时披露。2022年3月至7月期间,遥望科技子公司杭州遥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遥望)共向5个主体提供了合计10,338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在子公司杭州遥望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时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情况。经查,遥望科技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3.44亿元、6.2亿元和5.3亿元;遥望科技子公司之间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相互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1.8亿元、1.6亿元和1.5亿元,虽上述担保额度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遥望科技在上述担保发生时,仅有5.1亿元的担保及时进行了披露,其他担保存在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的情况。同时,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内容还存在担保日期不准确、担保情况不完整等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6、未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情况。2022年12月,遥望科技子公司杭州右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右文)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杭州右文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杭州右文在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伙协议后,未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迟至2023年11月21日才予以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监管局决定对遥望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在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买入遥望科技股票002291,并且在2023年12月1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注:更多其他可索赔证券,可与律师取得进一步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