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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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300427索赔提示:红相股份财务造假及欺诈发行,被罚逾2千万,股民或可索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次举报

202443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红相股份)披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红相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红相股份及其子公司厦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卧龙等等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由此导致红相股份披露的2017-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据披露的决定书数据统计,虚增营业收入或虚增营业成本合计102620.08万元(约10亿)、虚增或减利润总额合计44864.28万元(约4.48亿)。

二是欺诈发行,包括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欺诈发行,以及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公告的相应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综合多项违法行为,决定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13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180330日至2023427日之前买入红相股份300427,并且在202342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或债券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考虑选择起诉索赔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注:其他更多可索赔证券,可以与律师取得详细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