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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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300201过往违法披露索赔提示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次举报

2023年5月4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哲或公司)公告称,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伦哲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2月,海伦哲完成对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2019年,为完成业绩承诺,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连硕科技虚构与相关公司采用制造虚假生产、出库及物流等资料,形成造假业务闭环,进而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

其中,2016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49,321,326.27元,虚增利润总额76,560,466.28元;2017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7,672,547.44元,虚增利润总额76,046,139.41元;2018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0,319,993.28元,虚增利润总额85,973,047.60元;2019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95,105,088.69元,虚增利润总额50,336,099.03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74.30%、43.10%、70.39%和103.56%,导致公司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海伦哲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8月31日,海伦哲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中国证监会合计处罚海伦哲350万元。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海伦哲(300201),并在2021年10月26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选择起诉索赔。更多其他可索赔证券,可以与律师取得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值得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