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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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002092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次举报

2024328日,中泰化学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中泰化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新疆证监局拟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21410日至2024319期间买入中泰化学股票或“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并且在20243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产生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主张赔偿。其他更多可索赔证券,可与律师取得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