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公司没钱可以执行法人?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77次举报
注: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武某某、田某某等六人因与聊城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茌劳人仲案字[2021]第XX号裁决书,裁定:聊城某公司于该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武某某、谢某某计件工资共计83180元,支付给申请人武某某、谢某某按日结算的工资分别为武某某1540元,谢某某1540元。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聊城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武某某等六名申请执行人向茌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赵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审查过程中茌平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赵某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
自2020年5月28日开始,被执行人聊城某公司X账户与赵某某个人账户有多次借贷交易,赵某某也自认转入其个人账户的资金用于家庭消费,应认定赵某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茌平法院于2022年7月30日作出(2022)鲁1503执异XX号执行裁定,追加赵某某为茌劳人仲案字[2021]第XX号裁决的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