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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最新规定——京建发[2017]206号

发布者:关智慧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6513人看过

北京市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最新规定——京建发[2017]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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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1日,我在博客上发表了《司法判决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条件、依据、公房管理机关的职责及其与法院的关系》一文,通过搜集分析北京市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判决书,从中发现北京市的法官在审理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案件中对承租人资格的认定标准,即:

“原承租人死亡后,申请人如果想继续承租该公有住宅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在原承租人死亡时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2、在原承租人去世前与原承租人在诉争公有住宅处共同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3、无其他住房;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且有资格提出异议的家庭成员也应当符合前述三个条件。”

这是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关于确定新承租人资格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北京市的公房管理机关在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标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往往并不理会法院列出的1、2、3、4,在办理承租人变更时通常要求原承租人的所有近亲属或所有户口在公房中的人都要到现场签字确认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某人。而这一条要求几乎是不可能满足的,所以许多公房承租人变更的事情就只好卡在那里。

现在,北京市的公房管理机关终于发布了正式的文件,确认了法院提出的确定新承租人资格的判断标准。这就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今年62日颁发的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的最新规定,京建发[2017]206号文。今天,有一位朋友向我提供了这份文件的复印件。我把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摘录如下:

“一、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手续,严禁新的承租人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承租。

……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这就是北京市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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