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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雷宅诉讼案庭审文字实录(一)

发布者:关智慧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6日|分类:私人律师 |784人看过

平遥雷宅诉讼案庭审文字实录

平遥雷宅诉讼案的视频已经被屏蔽了。幸好有朋友帮忙做了录屏,可以回看。现在发布的是根据庭审录像整理的庭审的文字实录。关于这个文字实录有几点说明:1.刚开始核对出庭人员身份的部分因涉及个人身份信息,予以隐藏。2.庭审中涉及当事人身份信息的部分,做了匿名化处理。3. 文字实录尽量保持发言的原汁原味,只是在口头发言有重复、不构成完整的句子或存在语法上错误的地方做了一些技术处理,例如用()注明未明确讲出来的意思,删除一些多余的字或“呃”等口头语。4.有的被告讲平遥方言或者录音本身不清楚,转换软件不能识别,会有一些缺漏,但缺漏很少,都是庭审中相对不太重要的内容。以下是平遥雷宅诉讼案的庭审实录。

 

 

 

法官: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没有?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法官:没有异议。可以了。经本庭核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长李卫中、人民陪审员李huijing(音)、梁yuanyuan(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xinchengyuan担任庭审记录。

本院在开庭前已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以及申请回避条件通知书面送达各方当事人。本庭不再宣读。是否收到?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收到不申请。

被告:收到不申请回避。

法官:嗯,不申请,当事人未提出回避申请。 本庭组成合法。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反驳对方的,应该提供证据或者是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方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七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位于平遥县米家巷15号院的房屋损失8571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58年,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国家对位于平遥县米家巷15号院的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私房改造。2008年12月26日,平遥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办公室作出平落办字第040号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将上述院内的里院北房五间、东房三间、西房三间,中院东房三间、西房三间,外院东房一间、西房两间、南房五间共计25间房屋退还给雷某。现雷某已去世,且退还的房屋已由被告转让给第三人(王先生)。 经依法评估,上述房屋2007年12月26日的市场价为857142元。经核查,该退房行为不符合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有关规定,错退的房屋应收归国有,但因房屋已由被告转让给第三人(王先生)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改造成果,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平遥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8日做出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要求被告七日内交回房屋价款857142元。同时,县政府责成原告对该房屋价款依法予以追缴,现交款期限已过,而被告拒不交回。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法官:原告方对这个起诉做修改和补充没有?

原告:有,这个诉讼请求第一项有。原来的是写的是九位被告,现在修改为七位被告。之后的这个15号院的房屋,后面加一个“损失”。

其他就没有了。

法官: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起诉,做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

法官:我想今天咱们庭审次序这么搞,以你(关律师代理的被告)为主,其他人就是没有意见呢,就说没有,有就是说补充,行吧,没有意见就是同意他的意见,然后完了可以补充。

被告:好的,法官。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点,我们认为原告呢,他没有原告资格。因为原告呢,是2007年成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它并不是国家机关。那么他要去行使一个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这样一个国家机关的这个职务,必须有法律上明确的依据。

但是原告呢,他既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没有行使国家这个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的、国家机关职权的职责。所以呢,我们认为原告呢,是没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这第一点,还是第一点里边第二方面啊。我们从原告所提供的平遥县政府关于追缴补偿款这个通知可以看出,原告是根据平遥县政府的责令追缴房价款提起本案诉讼,所以说,原告追缴房价款的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民事行为。那么,原告如果要提起诉讼,也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因为很显然,根据平遥县政府的责令而向被告追缴房价款,这个争议的双方显然不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是一种行政关系。所以说如果要提诉讼,应当提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这是第一大点。

第二点意见。那么原告起诉追缴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房屋的房价款,这个是很明显的、属于处理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问题,这个性质是很清楚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所以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那么,这个案件呢,我们收到起诉状以后,就平遥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发还产权通知书的行为,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根据刚才我说的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所以说,同样性质的问题,不能说吕梁中院不受理,而我们平遥法院要来受理,对吧。这个很明显就是会造成国家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呢,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平遥县政府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被告对这份决定的合法性不认可,并且采取了,两个途径去质疑它的合法性。一个就是提起行政诉讼啊,这个我在举证质证的时候再详细讲。另外一个呢,第二个措施啊,就平遥县政府做出的决定里边所引用的三份规范性文件,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合宪性审查,那现在正在审查的过程中。

关于他的这个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这个违法性呢,我们在辩论的时候,再详细讲。好,其他的就先说这么多。

法官:其他被告人,其他被告人有什么答辩意见?

被告:对关律师说的观点,我都同意。但是我有补充。这个原告的诉讼状第一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九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位于平遥县米家巷15号的房屋。 我请问原告你什么时候,这个米家巷15号院归你了?你有什么法律文书也行,你有房契也行。什么时候归的你?你的公司是哪年成立的,我们家房子是哪年买的?

对吧,这是一个。另外,他说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改造成果,我说一个观点,我们当时这个经租房是为了支持国家的建设,把房子租给国家,为国家做贡献,可以这么认为吧。我们也没收过租金,收租金也是也是其他人收的,我们不是受益人。你说挽回这个国有资产,即使这是国有资产交给这样的企业,那国有资产不更流失了吗?

这个企业是个什么性质的?我以前不知道收过没有收过租金,他是什么性质?他一个股份制,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他有什么权利管理国有资产?怎么能让他挽回国有资产呢?这不开玩笑吗?我当然可能从法律上可能是不是那个什么(专家),但是咱们就是从我一个老百姓来考虑,这样的公司,前两任的领导人都贪污受贿都抓进去,这样的公司你怎么能让他去管理这个国有资产的?不同意啊。

另外还有什么经依法评估?房子是我们的房子,你依法评估你依的哪个法?我们同意没同意,你找这个评估公司,你评估的价格我们认不认可?凭什么你说评估了多少,就是多多少呢,对吧?我的补充意见就暂时先这么多。然后一会咱们等等那个质证和辩论的时候,那我再说。

法官:后面那几位有没有新新的答辩意见?就是他们说过的,就不要重复啊,或者是你们可以同意他们答辩意见,或者不同意。

(后面一段,略,方言听不清楚)

法官:听了刚才原告的起诉,被告方的答辩,本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是否适格主体。第二、本案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落实政策关系(性质)。第三,被告方是否应赔偿原告八十五七千一百四十二元。这是争议的焦点。

调查的重点是,要重点记的,本案被告的家族关系,这是第一个调查的重点。就是你们的人脉,家族关系,人脉关系说清楚啊。第二是案涉房屋的历史经历过程。就是从开始,从经租那时候说到现在,就是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这个法律行为、法律文书、法律过程这块啊。

法官:原被告听清楚了吧?对于本庭刚才的归纳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异议。

法官:  没有异议是吧,对于归纳的争议焦点和重点要调查的这个问题,都没有异议,也没有补充哈?

原告被告:对。

法官:好。下面咱们围绕本案的调查重点,由原告陈述吧,先由原告方陈述。

原告: 这个,本案所涉及这个房屋,在1958年被国家经租,经租时房主是雷某。之后在这个2008年12月26日,由平遥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办公室,将其产权退还到雷某名下。之后,平遥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8日做出了(2019)195号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

被告:这个((2019)195号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我们没有收到。

原告:撤销了原来的平落办字第040号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同时,鉴于案涉的房屋已经转让,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决定要求被告交回案涉房屋价款857142元。陈述完毕。

法官:被告方对那个原告方刚才的陈述有无异议?

被告:法官,刚才我觉得原告答非所问。您提的异议他一个也没回答。……他有(没有)这个(原告)资格,这个他没回答。

法官:你听我说,这个,需要辩论阶段重点说。一会举证完了以后整合说这个问题啊,就是先把它这个基本过程呢,阐述清楚哈。

被告:法官,那我来说一下吧。刚才原告说的这个事情的,就是重要的经过。这个事实呢,没有异议,是这样的。

法官:事实的经过是这样的,没有异议是吧?

被告:嗯。

法官:下面就说被告方啊,把你的这个家族关系简要的陈述一下。我觉得你们的这个家族关系吧,大体上我大体上能说清楚。谁说呀,你们几个人。你说吧。

(被告家族关系部分,略 )

法官:就他们这个家族关系,原告没有异议吧?

原告:我们对于这个被告方具体的这个身份关系,这个不太清楚,具体的关系不清楚。

法官:下面有原告方举证。你可以根据你的证据,来发表你这种意见哈。

原告:针对这个本案的调查重点,我提供如下四份证据。

第一份是这个平遥县落实私房政策分批分户情况表,第二份证据是平落办字第040号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通过该两份证据要证明,第一位于平遥县米家巷15号院的、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曾被国家经租,第二个要证明的是平遥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办公室于2008年对上述经租房进行落实政策,将其退还到雷某的名下,退还的类型是单位占房,退还的方式是货币置换。

第三份证据是2019(195)号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第四份证据是这个平遥县政府的通知,通过该两份证据是要证明,第一,因原来的退房决定不符合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规定,平遥县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撤销了原退房决定,但因房屋已由被告转让给了第三人,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要求被告交回这个房屋价款857142元。第二个要证明的是,平遥县政府要求原告依法追缴上述房屋价款。举证完毕。

法官:将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交由被告方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法官,我能问一句吗?那房辉公司是咱们县政府是哪一级机构啊,现在是?

法官:等一会你把这个质证意见发表了以后,咱们让他说这个事啊,咱们一步一步往下走哈。这不是争议的焦点,争议的焦点就归纳的清清楚楚,你任何阶段都可以提那个事哈,包括辩论阶段。

被告:法官,就是我们(对原告)证据里面有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问一下原告吧。

法官:可以啊。

被告:就是第一份证据里边,这个分户情况表里边,这个置换人姓名里边,这个梁玉梅是谁?

原告:

法官:……(梁某)是写错了,应该是(马女士)是不是这个意思?

原告:根据这情况来说,应该是这样,因为这个档案是来自于这个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办公室,也不是这个原告方所有。应该是写错了。

被告:好的,那下面就是有一个,有一个金额嘛,下边有一个172000多的这个金额,这个是什么意思啊?我看不太明白。这个就是应当缴纳那个置换金的金额?置换金是什么意思,是我们应该给政府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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