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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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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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作者:周浩杰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1次举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山东大学毕业,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从事法律工作9年,办理案件3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5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