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杰律师
周浩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作者:周浩杰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1次举报


《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山东大学毕业,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从事法律工作9年,办理案件3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5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