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税收法律风险

2024年05月08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4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现象,所谓挂靠经营是指资质低的企业或者无资质的个人以高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实际项目施工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全面项目的施工,税款缴纳等一


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现象,所谓挂靠经营是指资质低的企业或者无资质的个人以高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实际项目施工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全面项目的施工,税款缴纳等一切行为。建筑业挂靠经营一般是以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但实际上,一些挂靠企业并未真正参与到业务活动中,而是由真正承揽工程的企业进行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企业通常不会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与挂靠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不相符,从而造成增值税的逃避和偷漏。

在建筑业挂靠经营中,有些个人或企业往往采取虚假报税的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收入,以此来减少税负。这种行为不但会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也会对国家税收征收秩序造成破坏,一旦被查处,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这种挂靠经营模式存在成本发票管理不善被税务稽查的风险,新税改制度下,挂靠单位或个人购买的材料等成本发票存在与实际施工项目不一,为了增加其抵扣成本而虚开发票减少纳税,由于被挂靠单位人力资源有限,对于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于挂靠方提供的成本抵扣发票不能严格监控,就会出现被税务稽查风险。同时,对于挂靠企业,由于收入不在本单位核算,但是费用类的发票都在本单位核算,也造成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辉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511 积分:239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辉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辉律师电话(1391107934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7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