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5年6月14日,刘勇律师代理的佛山市金得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公司)诉上海瑾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387号],已调解结案。
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佛山公司因向上海公司购酒,先后预付货款合计人民币1664893元给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收款后因不能供货,于2004年11月10日承诺将上述货款退还给佛山公司,但上海公司只还款389268元,仍欠佛山公司人民币1275625元未还。佛山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我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5月23日刘勇律师接受委托,立即飞往上海。为确保债权的实现,防止上海公司转移财产,诉前刘勇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财产调查工作,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冻结或查封上海公司账户、国债、机动车及相关的产品。2005年6月14日,本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考虑到外地办案的因素,经刘勇律师主动周旋以及在法院的主持下,上海公司同意在2005年8月15日前付清货款1275625元、利息37500元、诉讼费23661.2元给佛山公司,法院依此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当场予以签收。
至此,本案在诉讼阶段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