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010年,周女士与蔡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4月蔡先生因生意周转向周女士借款50000元,蔡先生向周女士出具借条一份。两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16年3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2017年5月,周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婚前所借50000元,遭到蔡先生拒绝。蔡先生认为,两人属于夫妻关系,不存在债务问题。请问:这种情况下,蔡先生需要归还周女士50000元欠款吗?
律师解答:蔡先生需要归还周女士50000元欠款。
夫妻财产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本案债务是夫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对于蔡先生而言系婚前债务,对周女士而言系婚前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蔡先生向周女士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夫妻恋爱期间向对方所借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消灭,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情况下,它仍是个人的婚前财产。故蔡先生应归还周女士50000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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