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蔺某与闫某经亲戚介绍相识恋爱,短暂同居后,先后生育两名女儿,2016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长期异地务工,相聚较少,因家暴、性格矛盾、婆媳关系不和产生严重家庭冲突,2019年12月双方正式分居。两个女儿一直跟随奶奶在古蔺某镇本地生活、就读。
分居之后,蔺某前往省外务工租房居住,因自己身体状况欠佳、另负担患病母亲医疗开支,未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双方无夫妻共同房产、车辆,亦无共同债务。
蔺某于 2024年第一次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证据不足,法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关系并未修复,持续分居互不往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蔺某遂再次委托张定凯律师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开庭时,被告闫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二、委托人诉求
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2、起诉之初诉求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两名女儿均由被告抚养。
三、本案难点
1、家暴证据薄弱:当事人遭受家暴仅有受伤照片,没有报警记录,证据不足以单独认定家暴事实,不能直接以此作为判离依据。
2、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需要完整证据链证明“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又持续分居满一年”的事实。
3、被告同样远在外省务工,存在起诉文书送达难、开庭缺席风险,被告不到庭,案件事实完全依靠原告方举证。
4、分居期间原告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存在法院判决承担分居及后续抚养费的风险。
四、承办过程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全部案卷材料,确立办案思路:重点固定第一次判决不离婚之后持续分居满一年的客观证据,用好民法典法定判离条款,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做好缺席审理风险预判。
1、向委托人充分释明案件风险:家暴证据不足的现状、分居未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指导当事人收集、留存租房合同、房租转账凭证,用以证明分居事实。
2、整理全套证据材料:结婚证、子女户籍信息、第一次不准离婚判决书、前后两段租房合同、微信房租支付凭证,制作完整证据清单,完成立案。
3、开庭前提示当事人庭审要点,预判被告缺席审理下法庭的提问方向。
4、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张律师在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中,紧紧围绕《民法典》第 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法定离婚条件进行举证论证,提交分居的系列书证,证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结合两个孩子长期跟随男方家庭生活、不宜改变现有成长环境的现实情况,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标准发表代理意见。
五、承办结果
古蔺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判决书:
1、准予蔺某与闫某离婚;
2、两名婚生女均由被告闫某抚养;蔺某自 2026 年 5 月起,每月向两个女儿各支付抚养费 600 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本案系张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 “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应当判离”规则,在即便被告缺席未到庭的情况下,获得依法支持离婚诉求,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成功亲办案例。
六、委托人评价
委托人蔺某对律师的专业服务予以高度认可。她表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内心压力非常大,对能否离婚没有把握,在张律师的细致梳理证据,指导收集分居相关材料,庭审充分发表意见后,成功拿到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判决书虽然判决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孩子是无辜的,判决承担抚养费完全合情合理合法,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她说,张律师是名非常优秀值得推荐和赞赏的律师,他的工作严谨务实,对人热情服务,专业严谨,我愿意为有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员推荐张律师。
七、律师点睛
1、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属于法定应当判离情形。当事人务必注意保存分居证据,例如租房合同、房租转账记录、工作证明等,即便对方不出庭,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判决离婚。
2、家庭暴力需要重视证据留存。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保留报警回执、伤情鉴定、就医记录。仅有受伤照片,没有报警记录、证人等其他证据佐证,很难单独被法院采信。
3、子女抚养权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如果子女长期固定跟随一方或者祖辈生活,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现有生活环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应当承担抚养费,收入有限的可以向法院说明自身经济状况,由法院酌情确定抚养费标准。
承办律师简介
张定凯律师系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川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16年,深耕泸州本地司法实务,熟悉古蔺、叙永及泸州各区县法院裁判尺度。亲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擅长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遗产继承、刑事辩护。
业务覆盖泸州全域,可承接异地委托、远程咨询、线上对接、异地立案等法律服务。全部委托案件统一签订律所制式代理合同,律所对公收费,收费透明,无隐形消费。
执业恪守“诚恳做人、踏实做事”执业理念,办案严谨务实,优先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兼顾情理与法律,客观提示法律风险,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张定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