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邹某与向某系同学关系,恋爱后同居并举办民间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子邹某某。2020 年 7 月二人因生活规划分歧分开。孩子自出生主要由邹某母亲照料,2022 年起随邹某在成都生活读幼儿园,邹某工作稳定、有社保收入。向某分开后未支付过抚养费,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及彩礼返还、借款等问题协商无果,邹某委托张定凯律师提起诉讼。
二、委托诉求
1、非婚生子邹某某由邹某直接抚养;
2、判令向某支付 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12 月拖欠抚养费 30000 元;
3、自 2024 年 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至孩子独立生活。
三、本案难点
1、被告抗辩双方未分手,主动争夺子女抚养权,双方对抗激烈;
2、追索过往抚养费缺少完整证据,存在不被法院支持风险;
3、被告无明确可查实收入,孩子赴成都生活未取得对方同意,抚养费标准存在较大裁量空间;
4、彩礼、借款、同居财产不能在本案中处理,需做好风险释明。
四、承办过程
1、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释明同居子女抚养法律规定与全部诉讼风险,确定以争取抚养权为核心的办案思路。
2、指导收集劳动合同、社保、工资流水、租房合同、幼儿园缴费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抚养能力及孩子稳定在成都生活的事实;告知亲子鉴定相关风险。
3、明确告知彩礼、借款等需另案主张。
4、起草起诉状,整理证据完成立案,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开庭。
5、庭审中针对被告抗辩,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重点论证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不宜改变现有成长环境,发表举证及代理意见。
五、承办结果
古蔺县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作出如下判决:
一、非婚生子邹某某由邹某直接抚养,向某自 2024 年1 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二、驳回邹某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 130 元由邹某承担。
法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抚养权归委托人;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历史抚养费,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抚养费标准。
六、委托人评价
邹某对张定凯律师服务表示认可。律师接案时已提前告知历史抚养费举证不足的风险,虽然该部分诉请未获支持,但成功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对律师专业、尽责的代理工作予以肯定,张律师是一名优秀、靠谱的好律师!我愿意向有需求的亲友推荐。
七、律师点睛
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抚养权裁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优先维护孩子现有稳定生活学习环境。
2、追索过往抚养费需要完备证据。若无法充分证明己方独自承担全部抚养开支,该部分请求存在败诉风险。
3、抚养费综合多方因素裁量。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子女迁往高消费地区,不一定按迁入地标准计算抚养费,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4、分清案由边界。同居关系里子女抚养、彩礼返还、财产分割、借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通常不能一案处理,需分别起诉。
承办律师简介
张定凯律师|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四川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 16 年,深耕泸州本地司法实务,熟悉古蔺、叙永及泸州各区县法院裁判尺度。亲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擅长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遗产继承、刑事辩护。
业务覆盖泸州全域,可承接异地委托、远程咨询、线上对接、异地立案等法律服务。全部委托案件统一签订律所制式代理合同,律所对公收费,收费透明,无隐形消费。
执业恪守“诚恳做人、踏实做事”执业理念,办案严谨务实,优先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兼顾情理与法律,客观提示法律风险,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张定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