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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村集体安置房?法院:合同无效,房屋必须返还!

作者:尚晓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次举报
2026-06-25

借名买村集体安置房?法院:合同无效,房屋必须返还!

选自《中国法院 2025 年度案例?合同纠纷》

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产生的安置住房, 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房产类型。 不少非本村村民因为价格优势, 想要购买这类房屋, 但又受限于身份资格, 就选择了"借名买房"的方式。

很多人觉得,只要签了协议、付了全款、实际入住, 房子就稳稳属于自己了。 但这个真实案例会告诉你: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借名购买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住房, 合同会被直接认定无效, 房屋最终还是要返还给出名人

真实案例

张某与史某华原系夫妻,二人于2022年12月离婚, 史某华与史某系亲姐妹关系。 史某原系北京市密云区居民,后户籍迁至海淀区,非北京市昌平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2年8月,该村村委会发布通知, 明确本村村民购房可享受特定面积优惠, 剩余楼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出售。 同年12月,张某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选择货币补偿后,选取了两套安置房屋, 购房款从拆迁补偿款中抵扣。

2004年12月31日,张某向史某出具收条, 确认收到史某房款16万元。 2005年1月,张某向村委会交纳153868元购房款, 购买该村剩余楼房102室。

2005年4月,张某与史某签订《购房协议》, 约定张某将102室卖给史某,史某已付清全部房款, 待房屋可过户时张某协助办理手续。 2009年4月,双方及史某华再次签订协议, 约定将房屋房主姓名由张某变更为史某。

此后,史某一直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 2022年,张某诉至法院, 主张102室系该村旧村改造安置住房, 仅本村村民有权购买, 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 并判令史某返还房屋。

史某辩称: 该房屋系村集体分配剩余的小产权房, 购买人不限定本村村民, 双方系合法买卖关系,不同意返还

争议焦点

  1. 张某与史某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借名购买集体土地性质安置住房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3.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是否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1. 张某系先收到史某的购房款后再到村委会交购房款并选定涉案房屋, 该情形与房屋买卖交易习惯不符, 双方不具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质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 涉案房屋系该村旧村改造过程中建设的安置住房, 所在土地仍属于村集体所有,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该集体土地使用权。 史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房资格, 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3.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涉案房屋现由史某实际控制, 应当向张某返还。 对于房款返还、双方过错及损失赔偿问题, 因史某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可另案解决

最终判决:

  1. 确认张某与史某之间就案涉102室成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无效;
  2. 史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102室房屋返还给张某;
  3.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史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 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大白话解读

很多人误以为,村集体剩余的安置住房谁都能买, "借名买房"更是能完美规避身份限制。 其实法律早就明确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交易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紧密绑定

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中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安置住房, 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专属权利。 非本村村民借名购买这类房屋, 本质上是变相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无论签了多少份协议、住了多少年, 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合同无效后虽然房屋要返还, 但出名人也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利。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出名人明知身份权利不可转借仍同意借名, 通常要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赔偿买受人的购房款、装修费以及部分房屋升值损失

交易双方实用法律提示

  1. 严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借名购买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住房
  2. 旧村改造安置住房的交易资格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后,房屋必须返还给出名人
  4. 合同无效后,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5. 购买任何房屋前,务必核实房屋产权和土地性质
  6. 保留好所有交易凭证、协议和付款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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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晓云律师,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擅长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工作严谨、勤勉尽责,精益求精,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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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20********54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