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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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合伙人律师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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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到二手事故车辆获三倍赔偿

发布者:周斌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1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消费者臧某在无锡市某二手车市场购买二手迈腾小型轿车一辆,双方约定价格为98000元,当场交付定金8000元,预会购车款10000元。其后在车辆过户时,发现该车辆发生过事故,经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结论为重大事故车。之后因双方协商不成,臧某委托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周斌律师帮助维权。


办案经过


经了解,该二手车销售商无锡某二手车经纪服务部在事前承诺该车辆无事故,且该车辆前窗贴有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标志,明确标明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车,通过标志二维码可以查看到该车的检测报告。


周斌律师在了解详细情况后,首先通过公证处对本案证据进行了保全,之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二手车销售合同,无锡某二手车经纪服务部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退还预付款10000元,赔偿原告臧某二倍的购车款计294000元,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结果


本案经多次庭审,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无锡某二手车经纪服务部退还购车款18000元、赔偿294000元,判决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总结


  • 一、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的前提是要证明销售者存在欺诈,在审理中,周斌律师提出:销售者作为专业二手车收购、销售单位,应有较常人更高的专业知识,对于所销售二手车是否发生事故应该进行必要的严谨的检查,特别是对于前纵梁变形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情况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该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并认定销售者存在欺诈。

  • 二、对于车辆的检测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争议较大。案涉车辆在销售前经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为无事故,但在发生争议后又检测为重大事故车辆。周斌律师认为,案涉车辆在经维修后仍存在右前纵梁变形的情况,作为专业的检测机构,只要稍进行检查就能发现,但仍然出具了无事故的检测报告,存在重大过错;消费者据于对专业机构的信赖相信了案涉车辆为无事故车辆,进而同意购买,对于消费者而言,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与销售商构成了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非故意侵权,而是过失侵权,从而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二审中,二审法官虽倾向于一审判决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太少,但框于原告出于自身的考虑而没有上诉,本着只对上诉内容进行审理的原则,只能判决驳回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无法对其承担的责任进行改判。
周斌律师为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华东政法学院毕业,自1997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19********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