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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猝然离世:从法律视角深度解析,是否构成工亡?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5日分类:工伤浏览:16次举报

近日,教育领域知名人士张*先生在公司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离世的消息刷屏全网,公众在惋惜之余,围绕“是否构成工伤/工亡”的法律争议持续发酵。作为执业律师,本文将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裁判规则,摒弃情绪化解读,从劳动法律关系、工亡认定要件、分情形研判三个维度,做严谨、细致的专业分析,既回应热点关切,也为职场人士、企业主普及工亡认定的核心法律知识。

一、前提铺垫:工亡认定的核心法律基础

工亡,全称“因工死亡”,是工伤的极端情形,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两大类,核心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其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仅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视同工伤规则,这也是本次事件的核心适用法条,原文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此必须明确:工亡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身份不影响定性,无论是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还是普通员工、实习生,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领取劳动报酬,就具备认定工亡的主体资格;仅单纯投资、不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因无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亡规则。

结合公开信息,张*先生系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长期在公司履职、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备认定工亡的主体前提,这是后续分析的基础。

二、核心研判:分情形拆解本次事件的工亡认定

工亡认定遵循“严格法定”原则,不搞推定,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大要件,缺一不可。结合公开报道“在公司跑步后突发不适,送医抢救无效离世”的细节,分三种情形精准分析:

情形一: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当场/48小时内死亡(大概率视同工亡)

若张*先生是在正常工作时段,于公司办公区域、经营场所内(即工作岗位),因工作劳累、身体突发不适引发心源性猝死,且从突发疾病到死亡未超过48小时,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视同工亡要件。

司法实践中,“工作岗位”并非仅指办公桌前,在公司区域内、与工作相关的合理活动(如工作间隙短暂休整、办公区域内走动),均认定为工作岗位延伸;“工作时间”包括正常上班时间、加班时间、因公滞留时间。本次事件中,其在公司内突发疾病,且抢救时间未超48小时,若排除个人故意、自残等排除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亡

情形二:非工作时间、私人活动引发猝死(不构成工亡)

若经核查,张*先生事发时处于非工作时段(如下班后私人滞留公司、非因公前往公司),跑步纯属个人健身、与工作无关,并非工作间隙的合理休整,也非公司组织的团建、健身活动,则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要件。

此种情况下,即便死亡地点在公司,也因缺乏工作关联性,无法认定为工亡,只能按非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仅需承担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法定人道主义补偿,无需支付工亡待遇。

情形三: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亡)

若本次跑步是公司统一组织的团建、文体活动,或为缓解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安排的集体休整,即便不在常规办公工位,也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根据人社部及最高法司法观点,职工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履行工作职责的附属行为,同样符合视同工亡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亡责任。

三、关键排除规则:这些情形绝对不构成工亡

即便满足时间、岗位、疾病三大要件,存在以下法定排除情形,仍不得认定为工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 故意犯罪导致死亡的(如醉酒吸毒后突发疾病,本次事件无相关迹象,排除适用);
  • 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死亡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 结合现有信息,上述排除情形均不成立,因此本次事件的核心争议,仅聚焦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

四、实务延伸:工亡认定的核心流程与待遇标准

很多读者关心,一旦认定工亡,家属能享受哪些待遇?企业需承担什么责任?律师在此做普法延伸:

1. 工亡认定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亡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认定结果出具后,若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全部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 工亡待遇法定标准(2026年参考)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数额固定、全国统一;
  •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律师结语:以法为尺,亦怀共情

惊闻张*先生猝然离世,无数人深感惋惜与痛心,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本就值得所有人共情与哀悼。本文从法律视角拆解工亡认定逻辑,希望透过这场悲剧,让更多职场人、企业方读懂劳动保障的底线规则,也让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清晰指引、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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