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XX公司诉被告瑞丽市XX公司、云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XX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XX公司自愿撤回其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属于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565975.5元,由中XX公司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XX公司诉被告瑞丽市XX公司、云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XX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