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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采光权”有了明文规定 不够标准不准建

发布者:周薇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4015人看过

近年来城市高楼林立,老房子住户除被噪声惊扰,还时常被高楼挡住阳光,却很少有人提起诉讼,最近,武昌丁字桥武汉电力仪表厂几十名老住户委托律师将开发商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按每户每平方100元赔偿日照权损失,开发商赔了一百多万,此案胜诉意义重大。

      开发商盖高楼越高越好,规划部门也往往开绿灯,只要住户不告,多建一层获利百万,受害住户由于不齐心,往往选择搬家了事,律师对这类案子也往往心理没有底,原因有:

      一,这类案子虽然是相邻权纠纷,案由是什么?是侵犯采光权还是侵犯日照权,采光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日照权是物权法规定的,现在不必纠结,新的民事案由规定了“相邻采光权、日照权纠纷”,其实日照权也就是“自然采光权”,有此案由,立案障碍扫除了。

     其次,这类案子侵权采用什么标准,通常采用的是“大寒日照时间”,问题是,武汉市2003年的老标准,日照时间是1小时,明显低于建设部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所规定的2小时,好在去年11月,《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从201541日开始,采用大寒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全国性规范,侵权标准解决了。

    解决了以上问题,就只有赔偿标准,武汉中院判例中开发商建的是民用住宅,个人认为,如果是高层商务办公楼,赔偿标准应该提高,就算按100元每平方计算,一般住户都能赔到1万元,一栋楼、几栋楼,开发商得拿出百万以上。

武汉此前执行的有关规定,是2003年颁布的《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其中虽对建筑间距做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建筑具体的日照时间做出要求。新版规定对此做出了严格要求:住宅的日照标准,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一年最冷的一天)不低于2小时日照的国家标准。高层住宅的间距上限从40米提至55米。临湖规划用地内的新建建筑物,其高度不能大于建筑物到湖泊绿线的距离。

  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户数达到1500户以上,应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建幼儿园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最大办园标准不宜超过12个班。

  规定对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做了细化,比如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等不得选址中心城区内。新建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其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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