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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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政策改变导致购房贷款审批出现问题,此类购房纠纷,怎么解决?

发布者:周薇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1017人看过

 案例:交定金之前,开发商确认可以贷款,依据当时国家政策,确实可以贷款。交了首付后,国家政策改变,导致贷款审批不下来。开发商要求补首付(数额较大),或者转商贷(本人不同意,之前购买主要原因就是支持公积金)。本人希望退还首付或者组合贷款,开发商均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第一款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

 各地的观点也基本与最高院一致,以上海市为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表示,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5351号案中,法院表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能按约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责任是否在原告方?原告名下已有一套房屋,根据商品房认购书中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原告仅需要支付总房款30%的首付款即可购买第二套房。合同签订后,遇政府新的限购政策出台,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提高至70%。相比政策变化前,原告需多支付总房款40%的首付款(约450万)才能购买二套房。新的限购政策出台导致首付款比例大幅度提高,原告无法承受,致使最终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因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原告无法预料到限购政策的出台,最终未能签订预售合同也并非原告主观原因,而系由于新的购房政策出台,导致原告无能力购房。故对于未能签订预售合同,原、被告均无过错。商品房认购书应予解除,该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定金退还原告。


作者:丁佳佳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4748991/answer/14127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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