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婕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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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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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培训费,对方拒绝支付,律师助力终获支持

发布者:徐婕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3月27日 18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杨先生离婚后,其婚生子杨小某归李女士抚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抚养费:杨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000元。关于小孩的学习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杨先生承担70%,李女士承担30%。而离婚后,杨先生不愿支付小孩的学习培训费,李女士一直一人承担全部培训费用,遂成讼。

 

办案过程和结果:

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后,徐婕律师团队进一步了解了事实情况、梳理证据材料,向重庆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先生依照协议支付杨小某的抚养费及学习费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杨先生抗辩称已将按照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向杨小某足额支付抚养费,杨小某参加**培训等课程并未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此不因支付杨小某的学习等费用。经过徐律师团队的调查取证,杨小某培训课程的《**教育培训服务协议书》中签单人为杨先生。杨先生以没有经过其书面确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经前述等证据证明,重庆市**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要求杨先生支付杨小某学习费用及抚养费用。

 

徐婕律师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杨先生与李女士就小孩杨小某的抚养费及学习费用等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婚姻家事纠纷涉及到的家庭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及对子女教育培养模式的不同,关于学习费用约定是否过高等问题也需结合案件本身来具体分析。杨先生与李女士均系高级知识份子,对于杨小某的教育培养等要求较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小某已进行了书法、绘画、英语等兴趣爱好的培养,双方约定了小孩的学习费用的承担比例。因此,杨先生应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法院依法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徐婕律师,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年来,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徐婕律师所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7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