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盘翔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3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书证 | 毒品 | 扣押 | 承诺 | 冰毒 | 没收 | 甲基苯丙胺 | 从轻处罚 | 鉴定所 | 非法持有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63年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宾阳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盘律师,广西**(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则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指定辩护人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5日11时许,来宾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个疑似毒品的快递包裹从云南邮寄到来宾市中国石化加油站旁边的百世汇通快递点。在获取上述警情后,民警立即展开布控抓捕行动。当日15时许,被告人A独自一人从宾阳县乘车到加油站旁的百世快递点领取包裹,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毒品快递包裹,公安民警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冰毒3小包,净重共292.74克。经审讯,A供述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帮助一个外号叫沙皮(另案处理)的宾阳籍男子到来宾市兴宾区领取毒品包裹,然后把毒品包裹拿回宾阳县的犯罪事实。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A手中扣押的毒品冰毒可疑物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结果是:从所送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92.74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1.其领取包裹时不知道包裹里有毒品;2.3000元好处费是沙皮承诺给沙皮老表的,不是给其的。
指定辩护人盘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A作案动机单纯,仅是为了赚取好处费,主观恶性小;2.涉案毒品已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更严重后果;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A为获得沙皮(另案处理)承诺帮领取快递包裹的3000元好处费,在明知该快递包裹内有毒品冰毒的情况下,前往来宾市中国石化加油站旁边的百世汇通快递点领取该快递包裹,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A手上缴获刚领取的纸盒快递包裹一个,内含毒品冰毒可疑物3包(经称量,共净重292.74克),在其身上缴获作案用手机一台。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对上述毒品冰毒可疑物3包取样送检的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2月25日11时许,来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个疑似毒品的快递包裹从云南邮寄到来宾市中国石化加油站旁边的百世汇通快递点,民警立即展开布控抓捕行动,遂于同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A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来宾市中国石化加油站旁的百世汇通快递点将从宾阳县赶来领取包裹的A抓获,并当场从包裹中查获毒品可疑物。
(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于2019年12月25日15时从A手上查获纸盒快递包裹一个,从其身上查获金色苹果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从快递包裹中提取战马牌灌装饮料瓶2罐、椰佳牌云南小粒种咖啡2罐、UFC牌糖水红毛丹3罐、葛某1罐、金桂黑糖1罐、椰佳牌云南小粒种咖啡红色1盒(内有14小包)、椰佳牌云南小粒种咖啡黑色一盒(内有14小包),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5)毒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12月25日15时,在被告人A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当场对从A手上查获的快递包裹内装着的毒品冰毒疑似物进行封装、称量取样送检,并同步录音录像,拍照固定。其中,编号7、8、9毒品可疑物为UFC牌糖水红毛丹3罐,经称量,编号7、8、9毒品可疑物共净重292.74克。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A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沙皮叫其帮联系沙皮老表、小三去领取一个快递包裹,并告诉其,谁能帮助沙皮去领取该快递包裹谁就能获得沙皮给予的3000元好处费。后其为独自获得这3000元好处费就自己乘车到来宾市中国石化加油站旁边的百世汇通快递点领取了包裹,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因沙皮是贩毒、吸毒人员,其领取时就知道包裹里是有毒品的,领取风险高所以沙皮才承诺给其高额回报。
3.鉴定意见
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来公(刑)鉴(理化)字[2019]284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从A处缴获并取样送检的编号03-2019-284-J-25号(原编号7)、03-2019-284-J-26号(原编号8)、03-2019-284-J-27号(原编号9)检材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结果已通知被告人A。
4.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A从十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施钊亮即是让其到来宾市中国石化加油站旁边的百世汇通快递点领取毒品包裹的沙皮。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A提出其领取包裹时不知道包裹里有毒品、沙皮未承诺给其3000元好处费的辩解意见。经查,2019年12月25日,沙皮向被告人A承诺,谁能帮他领取快递包裹谁就能获得3000元好处费。A明知快递包裹里是毒品冰毒,为获得好处费仍前往领取该包裹。上述事实,有在案的抓获经过、被告人A的供述、辨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人A的本节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A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92.7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作物证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