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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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借条”未必打赢官司----从一起借款案件说起

作者:潘劼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89次举报


日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持有借条的原告败诉,为何持有借条的原告败诉?话还要从这里说起。

一、基本案情和诉求

张某诉称:“2014101日,被告肖某因家庭生活,在原告处借款15万元,肖某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清偿,因王某系肖某之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王某应付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清偿借款15万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律师接受被告王某委托,洞察秋毫,案中找破绽,依法维权。

通过网上了解,王某得知本律师对民间借贷案件比较专业,找到本律师,要求为其代理打这场本已比较被动的官司,通过本律师初步了解:被告王某和肖某本系夫妻关系,事后虽已离婚,但离婚在后,王某原丈夫肖某向原告张某打借条在前,即打借条时,被告肖某和王某正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案但书条款规定的约定为个人债务显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条款作为被告又很难举证,按照现有的证据结合当时生效的司法解释精神,被告王某打赢这场官司实属不易,极为被动。

此时,被告王某工资账号已经被法院诉讼保全,每个月仅留几百元的生活费,王某已经和肖某离婚,肖某不知去向,王某还要抚养年满十几周岁的孩子上学,婚姻存续期间和肖某唯一一处价值一百万余元的门面房也被肖某低价抵债给了债权人,王某还在租赁的一间房内和孩子一起艰难的生活着。王某对本律师说:“自己原来的丈夫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单位同事的诱惑下,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平时,背着自己在外赌博,越赌越输,最后欠下人家赌债几百万元,要账人络绎不绝,家无宁日,在债主的威逼下,只好把夫妻共有的门面房低价抵给了债主,但不足还债的三分之一,其它债主仍是连日讨债上门,恶言恶语,威逼恐吓,使王某和孩子终日惶惶不安。肖某为了躲债,去向不明,这场官司如果打输,不仅仅要还这15万元本金和利息,其它债主也会跟风而上,官司连连,肖某以后再无宁日,一辈子也还不完的债务,甚至还要背上老赖的名声,日子无法过下去”。王某说到此不禁黯然失色,眼泪纵横,恳求律师务必帮忙打赢这场官司。

通过进一步的了解,得知:1、被告肖某该债务形成时,二被告虽未正式离婚,但也分居多年,双方互无来往,各过各的;2、该债务属于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如果这两个事实如果存在,尽管取证很难,但打赢的可能性还是有的。看到肖某渴求的目光和无望的眼神,基于一个律师的责任感,本律师决意要为她打这场艰难的官司。

三、证据是制胜的法宝,但取证艰难。

根据当时的法律,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该债务属于赌博的非法债务,被告王某均有可能打赢这场官司。这也是被告胜诉的关键所在,围绕该焦点事实,本律师将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至于如何取证,因牵扯到律师的工作秘密和当事人的有关隐私,暂不赘述。

四、证据确凿才能庭上唇枪舌战,终于胜诉。

围绕该债务的形成过错,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是非法债务,本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大量论述,随后又精心撰写了五页的“代理词”递交法庭。方城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即该债务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并下发了“2015)方城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有本人继续受托作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激烈的诉讼和抗辩,二审法院于201847日下发了2018)豫13民终字13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虽持有借条但最终败诉,而被告最终扭转了败诉的局面。

六、新法速递及其立法背景

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生效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概念模糊,司法使用不一,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社会上对此法条理解不尽一致,导致司法使用不统一,对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妇联组织经常接到投诉,反映因配偶一方举债“被负债的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巨额的债务,各级法院也陆续接到反映认为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有的法院判决:“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不知情的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近年来,一些“被负债的一方”更是成立了“反二十四条联盟”,“二十四条公益群”抱团维权,有的甚至上书人大,政法部门,极大的妨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要求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为此,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出具XX建议,最高法院对此进行过专业答复,出具了最高法院关于认定夫妻债务的裁判思路;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略”。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118日正式下发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此,打破了原来夫妻另一方不知情,不签字,不追认,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弊端。

六、律师感言

这场官司的胜诉是在上述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根据原有的司法解释精神,当时打赢这场官司实属不易。但唯一的对被告有利的地方即“非法债务不受保护”,不容忽视,尽管举证之难,可想而知,但只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恪尽职守,尽心尽力,竭力维权,即便是极为被动甚至表面不能打赢的官司,都有打赢的可能,该场官司的胜诉再次印证了这一点﹣﹣﹣持有借条未必能打赢官司。

 

 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潘劼

作于2018年8月20日


潘劼,男,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2年南阳市优秀律师,2016年中国法学会优秀刑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