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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案 ——法律要点与实务指南

2026-07-23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6人看过举报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父母出资购房|夫妻间赠与房产|婚内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分割?先搞清定义

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主要是离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法定重大事由时,对夫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归属的法律程序。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以及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财产分割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涉及家庭伦理、子女抚养和当事人未来生活保障,历来是离婚纠纷中争议最大、最为复杂的环节。

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二百万件,其中离婚纠纷约一百五十万件,财产分割是其中的焦点问题。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婚后购买或还贷的房产、车辆、公司股权、存款、理财产品等。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经双方共同打理对外出租,产生的租金通常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带来的自然增值,则仍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自己约定财产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不能仅依据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认定夫妻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双方对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企业持股比例不等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分别财产。

四、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一)协议优先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这是最理想的方式,既节省时间和成本,也减少对双方的伤害。

(二)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照顾原则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偏向,并不意味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分割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三)出资来源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的出资来源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正常情况下一人一半,但如果财产的来源主要是夫妻一方或一方父母,在分割时就要考虑到出资来源情况,可能并非一人一半。

五、房产分割——最复杂的问题

(一)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二零二五〕一号,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时,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双方父母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原则上以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但给予另一方的补偿不一定等于出资比例。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补偿数额可能低于出资比例,也可能高于出资比例。

(二)夫妻间给予房产(婚前或婚后加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情况一:约定给予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

情况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定是否补偿。这一规定实质上是限制了夫妻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一旦双方达成财产变更的约定,即便登记尚未完成,该约定在离婚时也应纳入考量。

(三)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补偿。

(四)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能简单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如下: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共签共债、家事代理、共同用途”三大原则。

七、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不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仅限于两种法定情形: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二零二五年新司法解释中的重要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二零二五〕一号)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重点解决了以下财产分割方面的疑难问题:

(一)网络直播打赏认定为“挥霍”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反忠实义务赠与无效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防止通过离婚恶意逃债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法律坚决否定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四)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九、常见误区(避坑指南)

误区正解
“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结婚几年后就变成共同财产了”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登记名不是唯一依据,需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
“离婚财产分割必须一人一半”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口头也算数”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签了就不能反悔”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撤销;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恶意逃债的财产分割条款

十、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离婚后发现还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起诉吗?
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问题二:父母全款给子女买房,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根据二零二五年新司法解释,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子女、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问题三: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平分吗?
不一定。加名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不是简单的一人一半。法院会综合考虑给予目的、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归属和补偿数额。

问题四: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另一方能追回吗?
如果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可以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问题五:夫妻一方出轨,离婚时财产分割会受影响吗?
。法院分割财产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照顾原则不等于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

问题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另一方要还吗?
分情况: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还;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问题七:离婚协议把财产都给了另一方,债权人能撤销吗?
可以。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条款。

问题八:不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有严格限制。只有两种情形: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隐藏、转移、挥霍等);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

问题九: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经营的收益,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等因素进行分割。

问题十:公司股权在离婚时怎么分割?
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另一方不能仅以未经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除非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

总结

夫妻财产分割的核心是“区分共同与个人、兼顾公平与照顾”——首先要明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其次在分割时遵循协议优先原则,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零二五年新司法解释在父母出资购房、夫妻间赠与房产、网络打赏认定挥霍、防止恶意逃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规定,为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则。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当理性协商、诚信行事、依法维权,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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