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6年3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至鄞州区某网吧门口,盗走电瓶车一辆;同年4月某日凌晨,杨某某再次伙同他人至鄞州区某公寓楼下采用相同方式偷得电瓶车各一辆;
办案过程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且因其作案时尚未成年,对自己的行为尚未具备完全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律师据此请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盗窃罪中,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少,但因其是多次盗窃,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未成年人的特点,秉持对其教育和改造的方针,在律师的积极协调下,被告人同意认罪悔罪,争取了法庭的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