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谢某与丈夫共生育二子一女,2002年谢某与丈夫一起在其所在村建起五间两层房屋。2016年谢某丈夫过世,生前未留下遗嘱。谢某开始外出工作,家里的五间两层房屋由谢某长子陈甲、其妻子和两个儿子居住,谢某将一楼的三间临街房出租。一年后,陈甲在未告知谢某的情况下私自收取了房屋租金,谢某得知后为了家庭和睦也未反对,此后陈甲就一直收取房屋租金。后因谢某与陈甲及其妻子不睦,谢某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和丈夫一起建造的房屋。诉讼过程中陈甲坚称建造涉案的五间两层房屋时其已经工作,该房屋应为家庭共同财产,不应为谢某及其丈夫娥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出资证明。谢某提供了建造房屋的花费明细及资金情况,证明该房屋系其与丈夫共同财产,谢某的次子和女儿对该房屋系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判决由谢某及三个子女继承谢某丈夫的一半房屋。陈甲不服提起上诉,称该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且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系家庭共同所有,其妻子和两个儿子也有权利继承。
案件焦点:
1.涉案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儿媳、孙子是否属于继承人?
3.宅基地是否属于遗产?
律师观点:
1.从本案来看,谢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房屋应为其丈夫的遗产。
2.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如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则该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只有用益物权,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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