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春丽|时间:2019年06月26日|16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2011年6月在网上相识,同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南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在我生小孩出院不久被告就因生活琐事打了我两耳光。由于被告平时比较多疑,经常无端怀疑我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在喝酒后以此为由殴打我,致我身体多处受伤。2014年1月,我不堪忍受被告的殴打行为后独自外出打工。2014年10月4日,我回娘家居住时,被告让我带着孩子回家我未同意,被告就到我娘家对我拳打脚踢,再次将我致伤。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儿刘某乙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应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裁判依据。本案原、被告网上相识后自由恋爱,在经过一定的了解后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4年1月,原告为了改善家庭环境而外出打工,双方一直保持联系。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缺少沟通和交流,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两人并无大的矛盾。
经过法院和本人调解,双方和解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非机动车会车致左臂骨折九级伤残获赔5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