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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群信VS香坊区政府 一审判决

发布者:路秀林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18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 群信VS香坊区政府 一审判决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6月26日原告地产公司与被告区政府达成先锋村棚户改造战略合作意向后,原告于2013年7月5日支付500万元作为该项目立项保证金。

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区先锋村地段棚改 项目实施改造和开发建设及回迁安置用房协议》(以下简称回迁 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了项目总占地面积66.19 万平方米,容积率和建筑面积以规划审批为准。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支付4000万元征收补偿保障金。随着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推进,发现被告无法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土地(减少 49%),该项目实际规划可建设面积为35.51万平方米,比《回 迁安置协议》减少了33.89万平方米,项目建设规模总体降低约49%,预计项目亏损高达3亿元。

双方协商解决未果致诉。

案件争议点:

    1、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性质系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应该选择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

2、被告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开发土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能否解除?

解决途径及结果:

     1、对于协议性质问题,本代理人分析后认为区政府为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利用棚改优惠政策对原告招商引资后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案涉行政协议的解除应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为此先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经过行政诉讼的一、二审,黑龙江省高院最终认定案涉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告知原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至此,原告在收到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之后再次提起本次民事诉讼。

2、民事案件开庭之后,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方提出的观点,认为区政府不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开发土地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复盘总结:

    1、目前各省法院对于当地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性质的认定并不统一。对于此类协议,辽宁省高院有相关判例认定为行政协议,需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但黑龙江省高院却认为其系民事性质协议,不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在后续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但要时刻关注全国多数省市对此类案件的倾向性处理意见,更要多关注本省高院的例行做法。

2、本案涉及金额较大,证据较多。代理人利用框架思维先在头脑中搭建案件骨架,围绕合同订立、履约、违约、协商组织证据,将证据分门别类进行分组。由于代理人对于案件事实整理得当、争点分析准确、在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方面法律条文预判准确、证据组织得当,最终法院基本全部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取得理想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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