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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1日 9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21民初1084号

原告向某某,男,住重庆市,现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赖某某,女,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双,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季 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凌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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