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占朝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中院典型案列:保险公司不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者:段占朝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2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要 


当事人在网络上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事故商业保单,后出现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向肇事人寻求赔偿后,根据保单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当事人已在它处获得赔偿,且十级伤残等级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的七级等级。

2、律师点评


该案例是2016年某中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所以典型,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对当事人无效;二是保险公司不赔偿的保险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接受投保,否则,如果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则该条款视为无效,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保险条款声明重复投保人身意外事故险的,不予赔偿,该条款无效;三是保险伤残等级的划分应涵盖所有领域伤残等级的划分现实,如交通事故的十级划分等不能被排除在外,否则只要达到了伤残等级,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四是当事人在它处获得的赔偿,并不能减轻或抵消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应给予的赔偿;五是发票复印件和发票原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没有发票原价而拒赔。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一方面,当事人遇到法律纠纷,要及时聘请律师准备并固定证据,因为证据的准备是十分专业的事情,非有经验的律师所能胜任;另一方面,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有条件的话,建议聘请律师协助签订商业合同,以规避合同风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