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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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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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的征地项目继续进行,补偿标准没有变真的合理吗?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180人看过

导读: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多年前就说要征地,公告也下了,评估也做了,可迟迟就是没有动静。时隔多年按照之前的文件重新征地,补偿的标准却没有任何改变。对老百姓而言,明知补偿不合理但却不知如何应对。通过本文,在明律师将为您一一解答。


征地项目是存在很多“有效期”的:


【征地批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践当中,征收部门拿着多年前的征地批文继续征地的,老百姓首先就要注意这个批文是否过期,如果连手中的审批文件都失效了,就意味着征地行为没有了法律依据,征地行为便无合法性可言。


当然,很多老百姓会问:如果人家不给我们看这个文件怎么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以上法律明确规定了,有关征收土地的批准等情况,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畴,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予以公开。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将文件进行公布,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


【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


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被征收房屋在多年前进行了估价,只能说明此房屋在估价时的价格,多年后重新进行征收,当初的估价报告也已经失效,况且房屋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经过长时间变化,使得房屋的产生变化是常见的情形,如果需要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就应当重新进行估价,来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遇到历时已久的征收项目再次启动的情况,一定要详细了解该项目的信息,征收当中存在的疑问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得专业的帮助,合理合法地进行维权。不要盲目采取行动,以免造成损失。(杨子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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