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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最新全文发布,这两大要点将力保农民耕地利益!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847人看过

导读:近日,刚刚修改完成的《土地管理法》最新全文发布。事实上,此番修法除去大家最为关心的征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外,同时加强了对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耕地才是命根子。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梳理《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耕地保护的两大内容要点,相信会对农民兄弟的耕地权益保护意识有所帮助。


【要点一:闲置土地二年要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明律师解析:该条规定即是被征收人十分关心的“征地批复有效期”问题,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另一种表述形式。实践中,一些地方长期存在耕地闲置、撂荒现象,而计划中的建设项目又因资金缺口、规划调整等各种事由而遥遥无期、持续搁浅。这对于农民和工程项目而言是双输,更客观上导致了本就稀缺的土地资源的浪费。


故此,若被征地农民发现这种情形,可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反映。对于使用“过期”征地批复实施征地行为的,农民也完全有权依法对项目占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要点二:基本农田更名“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要国务院批】


《土地管理法》第33-35条对“永久基本农田”这一新概念做了规定。其中第33条列举了永久基本农田所应包含的耕地种类,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34条指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在明律师解析: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即“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就要求在任何时候都要守住耕地红线。将“基本农田”更名为“永久基本农田”绝非单纯的名称改变,而是切实通过“国务院批准方可征收”“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方可征收”等严格规范来实现“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目标。征地减少了,矛盾纠纷自然也会随之减少,农民的土地价值将会随着现代化农业的深入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


此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8条还新增了“国土空间规划”的表述,即通过更为全面、科学的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多规合一”无疑将成为未来的规划编制方向,规划的权威性将显著提升。从长远看,这将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的解决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同样对农民的耕地利益保护有正面作用。(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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