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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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四类房屋2020年将被拆除且无补偿!快看看有你家么?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244人看过

导读:有拆迁必有补偿,这是老百姓对征收拆迁的朴素认知,也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即将到来的2020年,却有这样4类房屋将很可能面临遭强制拆除且分文不补的悲催结局。那么,这究竟是哪4类房屋呢?看过本文之后,各位读者可以对号入座一下自家的情形,考虑一下是否有未雨绸缪、居安思危的必要了。


第一类:农村村民的“一户多宅”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据此可知,目前我国农村仍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即“一户多宅”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是一种非正常状态。


若因为以前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还不像现在这么严格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从2019年开始,伴随着新一轮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多出的宅基地会被收回进而重新分配、确权。而其上的房屋若无相关建房审批手续也将会面临遭拆除的命运。


所以,2019年以后这种“一户多宅”现象也要结束了。只有实行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才能符合我国地少人多、土地资源稀缺的国情。


故此,“一户多宅”的问题必然要转正一部分、解决一部分,而不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被解决的那部分的结局就可想而知了。


第二类:无规划、用地许可的“非宅”房屋


对于非宅基地建房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考虑:


一、全部房屋建在非宅基地上


在农村土地的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之时,很多农民为了方便就在自己的耕地上建房子,用于生活。这些房子的手续不全,而且结构也不是很合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换言之,专地只能专用,就比如宅基地只能用于建住宅,耕地只能用于种植庄稼或建造设施农业用房,如果你在耕地上建住宅、厂房,那就是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不仅房子会被强制拆除,你还会面临罚款等其他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部分房屋建在非宅基地上


房屋面积超出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情形十分普遍。很多地方的村民动辄占有400平方米甚至更大面积的宅基地。


近两年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持续进行,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宅基地面积,那么农户一定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通过才可以,所谓“村地区管”。否则,超出规划确认的宅基地范围的附属房屋、增建房屋也会随时面临遭强拆的风险。


根据一些地方的拆违计划部署,2020年要完成对所谓“后背房”的集中整治,“多”出来的部分将会被作为违建拆除。


第三类: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造的房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第二条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合同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购房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而其擅自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也极可能因无任何审批手续而遭拆除。


需要指出的是,在个别改革试点地区,正在尝试探索宅基地跨乡镇流转买卖,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允许转让给城镇居民。但这仅仅是在极个别的试点地区,暂不能随意加以扩张。


第四类:违反乡村规划擅自加盖的宅基地上房屋


即使是在农村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不能确保其在拆迁时就一定能获得补偿。还要看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自建、加盖的情形。


实践中,农村地区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建筑高度、建房占地面积均有规定或要求,“超高”“过密”的建筑均可能被认定为违建,进而面临违建不补。


当事人的房屋若存在历史遗留原因,尚可通过举证来争取适当的补偿。若是近几年新建甚至是得知项目风声后抢建的,就很可能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国家越来越注重农村长久发展,也就开始逐渐加大对于农村房屋建设的监管力度。若是历史遗留问题房屋被强制拆除,一定要及时维权;但若是上述四类房屋,农民朋友们就可能要做好最坏的准备——房子没了,钱也得不到。当然,是否真的属于上述情形,不能单纯听信查处违建部门或者村长的一面之词,而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需要依法维权。(于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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