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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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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最新《意见》出台,你的征收补偿会被裁决吗?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430人看过

导读:据媒体6月2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突出强调了行政裁决制度对实质性化解纠纷争议的积极作用,拟通过立法等途径促使其程序更加规范,进而发挥更大作用。那么,行政裁决制度与征地拆迁之间有何关联?你的征收补偿会被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吗?


【何为行政裁决?】


司法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与社会熟知的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相比较,都是化解民事纠纷的方式,但行政裁决的特点在于:


一是主体的行政性。裁决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同于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间仲裁机构和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


二是对象的特定性。裁决的受理范围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三是行政裁决结果具有非终局性。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于民事仲裁的一裁终局、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


由此可知,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那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的征收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被裁决的对象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了“拆迁行政裁决”】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明律师认为,这是一处典型的“行政裁决”程序适用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条例》已于2011年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目前仅适用于2011年之前启动的以拆迁许可证为拆迁合法性依据的项目中。现阶段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所面临的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并不会涉及行政裁决程序。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可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救济。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所规定的“裁决”是否属于“行政裁决”?】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当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涉的补偿标准有异议时,需要通过“协调-裁决-诉讼”的程序解决。那么这一裁决程序是否属于《意见》中提及的“行政裁决”呢?在明律师认为这是需要进一步理解和探讨的。


(2019)最高法行申277号行政裁定书中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有这样的表述:


如果再审申请人对上述批复行为所指向的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还是规定了行政救济途径。


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35号《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由上可见,对没有按照经批准的相关方案补偿或者对相关方案本身所设定的补偿标准之合法性存在质疑的,可以归结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范畴。其基本救济途径:一是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二是协调不成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裁决)。


据此可知,这一针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裁决程序在性质上更接近于行政复议,而与《意见》所调整的“行政裁决”似乎存在一定的区别。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份裁定的理由部分对这一类纠纷的救济途径所作的整理和归纳无疑极具指导意义,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充分参考。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行政裁决在一段时间内被“虚化”是不争的事实,根本就在于其缺乏像复议、诉讼一样的严格程序规定和意见表达渠道,未能体现制度设计的优越性。《意见》的出台是一个可观察的风向标,也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和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征收补偿纠纷中充分考虑。至少就现阶段而言,补偿安置纠纷属于涉诉纠纷,依法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实施救济的理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未来行政裁决及其调解工作是否会在这其中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我们也将拭目以待。(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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