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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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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弄懂这5点你就敢签征收补偿协议?签了就反悔不了了!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258人看过

导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程序中的最后一关,也是直接关系补偿金额的一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实践中,有许多被征收人急于落实维权成果,粗略浏览征收部门给出的征收补偿协议就随即签字了,殊不知这一签字是将长期维权成果付之一炬。那么,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方面呢?今天,在明律师就从以下这5个主要方面来帮您把守维权最后一关。


【要点一:签约主体要搞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相关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依据这条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双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实践中,街道办事处、开发商代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房屋名义权人代替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代替全部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亦是数不胜数。如此因签订主体不合法或是不符合实际情况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不断上演。


因此,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征收补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加盖公章。自称是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签名,不能产生房屋征收部门盖章的效力。一方面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便查证,可能存在虚假;另一方面即使工作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其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的个人签名也等同于无。


实践中,被征收人签了这样的征收补偿协议,房屋紧随着被拆除,此时被征收人依据该工作人员个人签名的征收补偿协议去申领相关补偿金额或产权置换房屋,才被告知这征收补偿协议不过一纸空文,而签名的工作人员自是觅寻无踪。同理,村委会、开发商等非房屋征收部门的单位,因其不是法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不对补偿事项负责,其签订或盖章的征收补偿协议同样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要点二:仔细检查协议文字措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就该补偿安置房屋而言,被征收人基于征收补偿协议请求获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优先于第三人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获得该房屋的权利。因此,征收补偿协议的标题和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以“商品房置换协议”“特惠房认购协议”等协议标题替换“征收补偿协议”标题的不在少数,随之而来的就很可能是被征收人的优先权丧失、安置房交房拖延等问题。同时,国家针对房屋征收补偿所配备的产权调换房屋是给予税收优惠的,而针对普通的商品房置换所获得房屋是没有优惠的。税收影响价格,诚然,这也是替换协议标题及相应内容的又一弊端。


许多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的标题及内容只是粗略浏览,认为只要说好了就行,签协议就是走个形式,里面的内容大致是那个意思就可以了,殊不知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因此,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从标题、内容、落款,逐字逐句检查,切不可疏忽大意。


【要点三:协议内容要全面】


说到仔细核对征收补偿协议,那么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约定哪些具体事项呢?被征收人又该重点关注哪些内容呢?


1.协议签订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情况:具体包括房屋坐落地址、产权所属、房屋面积、房屋用途、总楼层数及所在楼层等。


3.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的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具体而言:


①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的,应当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此外,还应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②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方式的,重点要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地点方面,主要看是原地回迁、就近安置还是异地安置;面积方面,则应当明确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及实际面积的正负误差值。此外,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产权调换方的差价结算也是必不可少的。


4.房屋搬迁补助费:


① 搬迁费:即搬迁费的支付标准。


② 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征收方的具体时间。


5.过渡费:


①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在产权调换房交付前的过渡期限内选择接受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安置。


② 临时安置或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标准、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


6.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期限。


7.补助和奖励: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实际签约时间、所在项目其他被征收人签约进度所能获得的奖励金种类、数额应予以明确,对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补助情况也应在协议中明确或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说明。


【要点四:签约行为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不可随意变更、撤销和确认无效】


对被征收人而言,征收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最直接的凭证,也是被征收人维权时最有力的证据。在明律师要特别提示您的是,依法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仅仅对房屋征收部门一方产生效力。


这意味着,首先,被征收人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因此被征收人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通常为格式协议,如果存在限制、减损被征收人合法补偿权益的情形,是不合法的。


其次,被征收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离。并且,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搬离后拆除该房屋时,被征收人也不得阻止拆除行为。


最后,被征收人应当秉承契约精神,非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不得随意反悔或变更已经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审判实践中确认协议无效的情形极为少见,被征收人切勿等着“后悔药”。


【要点五:履行出现问题时的救济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依据这条规定,在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当至少保留一份协议原文件,以确保这份权利保障书能够切实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要仔细审查核对签订主体是否合法、协议标题是否符合事实、协议内容是否全面明确,同时应注意协议效力是针对双方当事人而非只针对征收部门一方,最后如果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违法形式多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里的陷阱层出不穷,在明律师只能从以上5个主要方面为您提示风险。就您自身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您学习法律、提高警惕、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何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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