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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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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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开行政时效的坑?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2日|分类:拆迁安置 |124人看过

导读:在近期遇到的行政案件咨询中,又出现了老生常谈的“行政诉讼时效”问题,当事人自己在与征收部门进行沟通时,普遍采取的是托关系找人,然后拿着自己的材料到处去信访,信访部门收到的材料后告知其回家耐心等待,这一等一找就把案件的诉讼时效拖过期了。最后人家才明确的答复他,你的问题我们处理不了,你可以走法律途径,这时才想起来找律师走法律途径,但是,诉讼时效已经过期,为时晚矣。


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可以采取复议和诉讼的两种法律救济程序,两种程序的启动时间不同。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本条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先行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无论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复议决定,起诉期限均是15天,这个时间非常短,应当当机立断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一个不注意则会丧失诉讼的救济权利。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一条明确了不动产案件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其他案件为5年。这也是目前当事人的认识误区,认为自己的房屋是不动产,我只要能活20年,我就有权随时起诉,但是他忽略了一般行政诉讼不作为6个月,以及已经知道侵权主体、侵权时间这一前条件,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自行设置维权障碍。


3、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这条主要针对的是公安机关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突破2个月的期限,直接提起诉讼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20180208)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根据此条规定,还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也适用该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时效是三大诉讼法在实践中执行较为严格的。民事诉讼时效过期之后,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起诉权还是有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也有可能被通过起诉获得相应的救济。


但是行政诉讼就不同了,只要是诉讼时效过期后再去法院起诉,丧失的就是起诉权,法院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直接予以裁驳,而不会进入实体程序审理程序。因此,如果想要启动行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绕不过去的,一旦失去行政诉讼,只能寻求行政救济程序。(张艳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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