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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主张加班费不予支持的情形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398人看过


基本案情:

谢奇良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周末加班费14400元、打扫卫生劳务费18240元。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了应当参加庭审的第三人娄底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冷水江分公司。为查明案情,请求依法再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提交意见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周末加班费、打扫卫生劳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系娄底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冷水江分公司派遣至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安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构成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工资发放表》中显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已经按月领取了加班费及节假日补助,故原审未予支持其该诉请并无不当。申请人还认为其不但完成了安保工作,还做了很多打扫卫生等额外工作,要求支付劳务费。但根据娄底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冷水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营业网点保安派遣合同》,其中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除安保工作外,还应负责日常卫生等一般性事项。即申请人的工作范围包括有日常卫生等,其已按月领取了工资,现又主张劳务费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另,娄底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冷水江分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及第三人,其未参加庭审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审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申请人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奇良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但是劳务派遣人员主张加班费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这些劳务派遣人员本已得到了应有的待遇,只因为不满用工单位将其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故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这时候,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向仲裁庭说明双方就工资待遇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且执行期间劳务派遣人员一直未提出异议,同时保存发放相关补助和加班费的证据作为抗辩,这样才能达到少支付或不支付加班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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