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财保189号 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舒XX,经理。 申请人北京XX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XX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银行存款39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银行存款39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