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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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做工程拿不到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如何直接向发包方要钱

发布者:马莎莎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32人看过 举报

2026-05-18

律师观点分析

在建筑工程领域,许多个人或小团队会借用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这被称为“挂靠”或“实际施工人”。当工程完工,却迟迟拿不到工程款时,该怎么办?最近公布的一个真实判例,为同样处境的“实际施工人”指明了法律维权路径。

一、 案件背景:

王某与一家建筑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管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以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实际负责承包某房地产公司(下称“地产公司”)发包的一个住宅项目的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王某需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装饰公司则按工程总价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经各方结算审核,总工程款确认为1000余万元。

然而,地产公司仅向装饰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有拖欠款项。而装饰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也未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实际干活的王某。王某多次催讨无果,将装饰公司和地产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装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并要求地产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 法庭交锋:实际施工人能否越过公司直接向发包方要钱?

法庭上,装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地产公司则主要提出两点抗辩:

  1. 无合同关系:地产公司称,其只与装饰公司有合同关系,与王某个人无关。王某应向装饰公司要钱,而不是向地产公司主张。

  2. 付款条件未成就:地产公司辩称,根据其与装饰公司的合同,装饰公司需先开具合法发票,其才有付款义务。现在装饰公司没开发票,所以其有权不付钱。

三、 法院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并认定了以下关键事实和法律点,作出了有利于王某的判决:

  1. 明确王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法院根据王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协议、证人证言(证明装饰公司只收管理费不参与施工)等证据,认定装饰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了王某,王某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地产公司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反证。

  2. 突破合同相对性,发包方需担责: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纳入《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地产公司以“与王某无合同关系”为由的抗辩不成立。法院查明地产公司尚欠付工程款180余万元,判决其在该范围内对王某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未开发票”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针对地产公司“对方没开发票,我就可以不付钱”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开具发票虽是收款方的附随义务,但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尤其是当装饰公司已无法联系,客观上无法开票时,该抗辩更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装饰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210余万元;地产公司在其欠付的180余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案例启示

本案为所有“实际施工人”提供了宝贵的维权经验:

  1. 保存关键证据,坐实“实际施工人”身份:这是维权的基础。务必保存好与挂靠公司的协议、能证明你实际组织施工、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的全部证据(如合同、采购单据、付款记录、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以及能够证明工程款结算金额的文件。

  2. 明确法律武器,可直接起诉发包方:当挂靠公司跑路或拒不付款时,法律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项目业主(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应将挂靠公司和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

  3. 警惕发包方的常见抗辩:发包方常以“无合同关系”、“付款条件未成就(如未开发票)”、“质量有问题”等理由抗辩。本案判决明确,这些理由通常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合法的工程款请求权。

如果您是实际施工人,面临工程款被长期拖欠的困境,及时委托专业工程领域律师,通过诉讼确权并直接向发包方追索,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