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条的意思审判独立,无论是政府、政党、社会团体或者领导都没有权利干涉具体案件的审理。
我们中国有传统或者说是一种陋习,遇事第一反应是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事实上,即使找了关系,最后还是要回归到法律途径上来解决。
大家觉得有关系就可以搞定一切。如果输了官司,就是对方找了关系,或者找到更高更强的关系。
作为老律师,我当然会承认对极少部分的案件,如果存在其他力量的加持,可能会有更好的结果。如果没有事实和证据,打个比方,找关系就像找别人借个十万、八万的,托人者或者被托者都会比较尴尬的。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但现在的法官都是本科毕业后,通过中华第一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再经过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到法院做书记员(部分可省略此部)、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等等,一级级打怪升级。他们会为了几万元钱,或者几千元钱去故意枉法裁判?被开除公职或者判刑的法官,是没有多少出路的。所以觉得法官给点钱就可以搞定的话,那就是很傻、很天真了。
你们自己工作中会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作出违背原则的事情吗?你肯定会想,我上有老、下有小,犯得上吗?犯不上。
那么为什么有些明明有道理的案子会败诉呢?败诉的原因很多,比如道理上能够站住脚,但不合法;合法却没有证据支持;合法又有证据,但超过诉讼时效;合法又有证据,还没有过期的,但没有给法官讲清楚或者法官没有搞清楚;法官都把事实和法律都搞清楚了,但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事实、法律、证据、时效、理解都OK了,但是法院从当地大局出发,不得不牺牲极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你却刚刚属于那极小的一部分人等等。
如何把应该赢的案子做赢,把会输的案子做到少输,靠的还是律师的专业,也唯有专业。
其他的都是空了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