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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5年到2016年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347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根据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整理,供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2014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比上年增长9.0%。

2、2014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比上年增长11.5%。

3、2014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增长10.3%。

4、2014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906元,增长12.7%。

5、2014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697元,增长9.3%。

6、2014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一)农、林、牧、渔业34203元,增长16.3%;

(二)采矿业46595元,增长12.2%;

(三)制造业40486元,增长7.9%;

(四)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9409元,增长19.3%;

(五)建筑业38303元,增长8.5%;

(六)批发和零售业39361元,增长12.5%;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458元,增长6.0%;

(八)住宿和餐饮业31013元,增长12.2%;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2052元,增长13.6%;

(十)金融业80704元,增长8.1%;

(十一)房地产业43439元,增长8.6%;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1304元,增长15.4%;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73246元,增长3.8%;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6497元,增长9.6%;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31642元,增长13.0%;

(十六)教育业51753元,增长6.3%;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61092元,增长6.2%;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5614元,增长5.5%;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2062元,增长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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