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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密协议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93人看过

劳动保密协议的法律问题

知识经济的形成,员工流动性的加大,使得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对于本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现在更多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加一份保密协议。

一、保密协议的概念

这里所说的技术、商业秘密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但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一般意义上讲,保密协议已经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但保密协议的可应用于所有的员工,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保密行为一般不需要支付劳动者保密费,但且竞业限制是需要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对于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或将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企业直接单独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此时保密协议独立于劳动合同。但无论哪种方式,保密协议都要遵守合同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用人单位提供规范合同的时,用人单位需要对保密条款作必要的提示性说明,以免造成协定的无效。

二、保密协议的争议解决

保密协议中主要是劳动者单方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蔡开剑律师认为:如果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则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如果企业与劳动者以自愿为前提在劳动合同外,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的解决方式,不必先经劳动仲裁。

我国刑法也为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救济途径。《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蔡开剑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如劳动者因在新用人单位涉嫌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被原用人单位起诉侵权。如果被证实存在侵权行为,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1、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对于普通劳动者因其可能有意或无意获悉单位商业秘密,所以均应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主要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的形式实现。而对于本单位中处于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需要专门签定书面的保密协议,以显示保密的重要性。单位可以要求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才协助第三人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一般仅限于本单位的劳动者,对非本单位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虽然无权以合同形式为其设置保密义务,但可依据侵权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

2、明确保密期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当然属于保密期。这里的保密期限主要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商业秘密也存在过期、被公开、被淘汰等原因,所以这个期限不是越长越好,根据本单位技术更新速度适宜即可。

3、明确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的事项因各自单位的不同而有不同,即便同一单位,也因其处于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所以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保密事项予以明确。

4、明确违约行为和责任

对于发生违反保密协议的争议时,最关键的还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明确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有助于违约时,法院或仲裁的判断;也有助于一方预见违约行为,减少违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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