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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12日 | 发布者:孙卓 | 点击:22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XX06民终4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6民终4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系被上诉人A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C、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XX0681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B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A、B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XX0681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A、B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A、B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上诉人A、B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上诉人A、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 月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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